文章来源:财管运行局 发布时间:2024-02-20
国资发财评〔2023〕88号
对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做好全国公司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掌握国有资产布局结构与运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有资产法》、《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制定了《2023年度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贯彻《对于深化国有公司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等要求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对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对于公司国有资产(不含金融公司)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准确界定统计范围,认真分析填报统计类指标,提升数据填报质量。
二、《2023年度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遵循《公司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由各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填报。中央部门管理的集团型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遵循公司会计准则,编制集团合并报表,其中:集团公司所属金融子公司直接填报本套报表;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在做好会计科目分类及财务报表转换工作的基础上,按规定填报;集团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和境外机构,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填报。
叁、各中央部门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24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2023年度本部门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公司户数变动情况分析,依次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2023年度本部门汇总报表、所属一级公司合并报表及各级子公司分户报表电子文档。
四、为便于各部门和公司填报,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发送)加挂了与财政部《2023年度公司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提取和自动生成功能,供参考使用。各部门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联系。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12月1日